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1-51330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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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2015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88号)。2019年5月28日,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修订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规范。鉴于《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到有效期且起草依据规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在认真研究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省应急局、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举报受理途径。由于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12350”并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故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对电话举报的途径进行重新明确。

(二)举报受理原则。举报受理原则由自由举报原则修改为逐级举报原则。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区县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这个规定符合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举报奖励金额。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进行了重新明确,增加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规定,加大了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奖励幅度,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非法违法行为情形。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要求,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对主要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了重新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