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应急发〔2021〕5号

 

各区县应急局、财政局,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财政局,经开区应急局、财政局,文昌湖区安环局、财政局:

现将新修订的《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区县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由应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3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不含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伤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至2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至5万元;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至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六)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九)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十一)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的;

(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一般事故隐患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化名、匿名举报,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事项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有效实名举报人,告知其他举报人;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机关或者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举报人按照约定或者平均分配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正在查处的;

(二)非实名举报且无法有效联系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发现并应当及时处理的;

(六)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备案。

(二)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查处结果后,需要对举报人奖励的,提出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领取。

(三)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住址、电话、举报内容及奖励等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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