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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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822A/2025-5507959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2019年印发的《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淄应急字〔2019〕128号)对加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对《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淄应急字〔2025〕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新的《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应急管理局总结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经验,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对《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过程
2024年11月20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21日至11月25日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局领导、11个区县和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中心意见,并在现聘专家中随机抽取了3名不同专业的专家征求意见。11月21日至29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通过市应急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经认真研究予以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也及时沟通交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印发,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17条内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重新明确了专家分类,将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调整为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专家委员会专家调整为应急管理专家。
第二章专家的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共四条。一是明确了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规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专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新增了“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以及“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章专家的选聘,共四条。规定了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遴选范围、应具备的条件和聘任期限。一是从政治立场、业务水平、年龄和学历上明确应急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二是根据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等不同类别专家,制定相应遴选条件。三是对专家推荐程序进行了优化。将经市应急局有关科室负责推荐修改为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应急局有关科室、单位推荐)。四是明确了专家的聘期。本次修订新增了专家聘期,每届聘期3年。
第四章专家的管理,共三条。一是不再组建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同时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相应职责调整至专家管理工作小组。二是明确了专家考核依据以及考核方式。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其中日常考核由专家调用科室、单位负责,综合考核由专家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三是新增了不再聘用为市应急管理专家的9个情形。
第五章专家的监督,共一条。一是明确了专家监督主体,调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同时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明确由专家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并会同调用科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