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2-525350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2
  • 字号:
  • |
  • 打印
联系人:周锋
联系电话:2305279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高度重视,2016年12月《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提出:“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强化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在2018年“温比亚”台风灾害后,省政府在《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中强调:“积极创新惠民保险品种。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灾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继续完善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建立保费分担机制,保障范围覆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和家庭房屋损失。”

二、决策依据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重点阐述了在全省开展灾害民生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对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同年7月印发了《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58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文件精神,我市印发《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发〔2022〕1号)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导下,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政府传统单一的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帮助群众灾后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等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二部分明确组织结构。市级在市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淄博监管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 部门(单位)组成,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日常工作,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部分明确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氯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本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基本保障额度。

1.以我市保费额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 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及期限。

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保险的期限原则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

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作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统一缴纳保费,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第四部分明确工作安排。

各区县、功能区要根据省、市统一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工作措施;

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保障措施。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费进行分担,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主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根据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承保机构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六部分明确补贴资金管理。

各区县应急部门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根据各区县预算资金申请报告,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以上年度12月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相应补贴资金,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市应急局,各区县财政局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应急局,由各区县应急局转付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根据保单签订情况统一拨付承保机构。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市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