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1-51782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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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防范处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市防指在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分别设立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城市防汛抗旱、黄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防指指挥,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城市管理的副市长及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淄博黄河河务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秘书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淄博分公司、淄博电信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市广播电视台、71345部队、武警淄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铁济南局淄博工务段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1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原则,负责市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抢修,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全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区县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市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指导监督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我市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及黄河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防洪工程运行安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负责主管国家常备抢险物资供应;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市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协同做好黄河防汛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信息。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淄博分公司、淄博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区县政府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

驻淄部队负责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2.1.3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县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镇办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有关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做好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市、区县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区县、镇办、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救灾救助准备

市、区县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字〔2019〕9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黄河河务、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利、黄河河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4.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利、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县、镇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台风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区县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市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黄河下游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黄河滩区出现漫滩;

③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一般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预警范围

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

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文、水利、黄河河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宣传、广电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黄河河务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区县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县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1座塘坝垮坝;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黄河滩区出现漫滩。

(5)2个以上区县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我市受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最大平均风力8—9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区县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区县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驻淄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区县请求,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区县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区县政府和市防指。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区县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县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2座以上塘坝垮坝或1座小(二)型水库垮坝;1座小(一)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局部滩区漫滩,黄河控导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局部河势发生重大变化。

(5)2个以上区县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我市受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县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黄河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区县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淄部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7)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县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Ⅱ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区县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某条县级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1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1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部分滩区发生漫滩,某处堤防、险工、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

(5)2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我市受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县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发展改革、水利、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市防指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区县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淄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县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办的区县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Ⅰ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区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骨干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或1座中型水库垮坝;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或1座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8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大洪水,滩区大部漫滩,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区县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2个以上区县或城区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我市受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最大平均风力14级以上)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6.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区县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水利、黄河河务部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区县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驻淄部队、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市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市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县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办的区县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7应急响应终止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省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区县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骨干河道:指沂河、小清河、淄河、孝妇河、支脉河、范阳河、北支新河、猪龙河、乌河9条河道。

县级河道:指张店区新区防洪河、玉龙河、涝淄河;淄川区五里河、七星河、般阳河、漫泗河、杏花河;博山区后峪河、万山河、范河、牛角河、沙沟河、岳阳河、白杨河、石沟河、杏花河;周村区白泥河、米河、涿河、淦河、杏花河;临淄区新裙带河、运粮河、涝淄河;桓台县新区防洪河、东分洪河、西分洪河、人字河、胜利河、跃进河、预备河、杏花河、涝淄河、卧龙河;高青县丰收河;沂源县三岔河、南岩河、高村河、儒林河、石桥河、杨家庄河、马庄河、红水河、徐家庄河、螳螂河、白马河、柴汶河、暖阳河、良疃河、龙山河;高新区玉龙河、涝淄河;经开区玉龙河、漫泗河、涝淄河;文昌湖区白尼河、焕然河、汇龙河等48条河道。

10.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 区县(功能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6黄河滩区漫滩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区县的主城区。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