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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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应急发〔2022〕1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厅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二、本《基准》印发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设区的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台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基准》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联系人:付军绍、王楠,电话:0531-51787911,邮箱:sdyjzfj@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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