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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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822A/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一、起草背景
2011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86号),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派驻驻厂安全监督员,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辅助人员。鉴于《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文件进行修订,对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用工方式、用工条件、管理部门、财政承担部门;
第二部分,明确了驻厂安全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明确了配备驻厂安全监督员数量、切合实际确定人员使用模式的要求;
第四部分,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清单,加强培训和责任追究,确保发挥人员作用。
三、新旧文件对比
(一)文件第一部分
调整了招聘方式和工资发放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社会公开选聘,按照用工条件向应急管理部门派遣用工,由财政负担劳务派遣费用,驻厂安全监督员工资等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相比之前用工方式发生了变化,调整后更贴合当前用工要求。
(二)文件第二部分
根据近些年事故特点,为更好发挥驻厂安全监督员作用,调整驻厂安全监督员重点工作职责。将“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及产品,定期检查其生产计划 购销数量及储存、运输条件等”改为:监督检查企业特殊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外来车辆等重点环节要求。采纳企业反馈意见,增加部分工作要求:要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政策等;要监督企业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在企业需要时,可以指导企业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前,要与企业确定检查时间,并按照企业要求,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器材,对企业安全管理、隐患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三)文件第三部分
本着“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原则,调整配备数量要求,改为结合辖区人力和财力实际,合理确定驻厂安全监督员数量,人员数量可以少于辖区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超出的人员费用由区县自行承担。为发挥区县自主性,增加使用模式的要求,允许区县可以结合辖区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使用模式,更好发挥驻厂安全监督员作用。
(四)文件第四部分
鉴于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已落实建立,删去原文件第四部分,将原文件第五部分改为第四部分,增加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制定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加强教育培训、严格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