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我市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三)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3-5419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我市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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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公布部分执法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

 

案例一

 

2023年5月10日,博山区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特种作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7日,临淄区执法人员对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焊接作业人员王某某立即停止特种作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22日,淄川区执法人员对淄博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特种作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0月23日,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特种作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