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我市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3-5402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我市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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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部分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

 

案例一

 

2023年10月13日,桓台县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PEC车间特种作业人员孙某动火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化验分析。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条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5.4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停止动火并按照要求重新办理作业票,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案例二

 

2023年7月21日,周村区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车间生产设备的转移、改造及地面施工项目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喷漆房采取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的现场处置措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该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三

 

2023年8月4日,沂源县执法人员对沂源县某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员工崔某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崔某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机械加工厂采取了执法措施,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进行改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案例四

 

2023年8月30日,周村区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使用聚酯树脂涂料、氟碳面漆及稀释剂为非水性油漆及稀释剂,属于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化学品,且喷漆房内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喷漆房采取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的现场处置措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该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