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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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822A/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1 主要内容
本指南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实施许可的承办机构、许可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监督电话等
2 承办机构
市应急局(负责除地下非煤矿山以外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地下非煤矿山)
3 许可依据
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3.3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33号)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3]88号)
3.5 《关于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6〕30号)
4 授权形式
全部授权
5 许可条件
5.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5.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免提交)
5.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免提交)
5.6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免提交)
5.8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5.10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5.1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5.12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申报材料
6.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登录淄博市应急局网站:ajj.zibo.gov.cn“政务公开—下载中心”下载)
6.2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6.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6.4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 办理程序
7.1 申请单位通过淄博政务服务平台(http://zbzwfw.sd.gov.cn)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注册(注册和申请材料上传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咨询2306888)
7.2 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快递或自送至窗口)
7.3 窗口工作人员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7.4 申请单位就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7.5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7.6 窗口负责人审核
7.7 分管领导签批
8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9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完成问题整改的时间和省应急厅批准用印的时间)
10 联系方式
0533—2306863(带传真)
11 窗口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12 监督投诉电话
0533-2779369、230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