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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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822A/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
1 主要内容
本指南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事项实施许可的承办机构、许可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监督电话等。
2 承办机构
市应急局(负责除地下非煤矿山以外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地下非煤矿山)
3 许可依据
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3.3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33号)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3]88号)
3.5 《关于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6〕30号)
4 授权形式
全部授权
5 许可条件
5.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5.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6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
5.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8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电子版或纸质版份数根据审查需要提交)
5.10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5.1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5.12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申报材料
6.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登录淄博市应急局网站:ajj.zibo.gov.cn“政务公开—下载中心”下载,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的,一并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表)
6.2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免提交)
6.3 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6.2-6.13项资料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3份(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结论须明确符合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间应在提出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份数根据审查需要提交),但需要提交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6.6 办理直接延期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6.6.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登录淄博市应急局网站:ajj.zibo.gov.cn“政务公开—下载中心”下载)
6.6.2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免提交)
6.6.3 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免提交)
6.6.4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主要包括领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6.6.5申请单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设区的市应急局出具,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出具)
7 办理程序
7.1 申请单位通过淄博政务服务平台(http://zbzwfw.sd.gov.cn)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注册(注册和申请材料上传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咨询2306888)
7.2 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快递或自送至窗口)
7.3 由窗口工作人员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7.4 申请单位就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7.5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7.6 窗口负责人审核
7.7 分管领导签批
8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9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完成问题整改的时间和省应急厅批准用印的时间)
10 联系方式
0533—2306863(带传真)
11 窗口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凤阳大厦西邻)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12 监督投诉电话
0533-2779369、230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