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公开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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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淄编办〔2020〕3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13项,分别是:1.防止未成年人溺水;2.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3.矿井关闭监管;4.城市建设统计;5.国省道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6.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7.成品油监管;8.防汛抗旱;9.危险化学品监管;10.自然灾害防救;11.市级救灾物资管理;12.采空区治理问题;13.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1.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市教育局: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市水利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市应急局:配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引发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2.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矿井关闭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城市建设统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含供水、节水、燃气、供热、道桥、排水和污水处理、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历史建筑、文化街区、避难场所、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等方面。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相关人口数据。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城市避难场所的统计工作。

5.国省道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交工验收。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参加竣(交)工验收。

6.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局: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7.成品油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8.防汛抗旱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市防指防洪会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市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黄河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制定黄河防洪预案、防凌预案等各类防汛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负责黄河防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制定并监督实施黄河防汛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负责黄河国家常备防汛物料储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市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市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当地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健全完善A 级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A 级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A 级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信息。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任务。

9.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受省应急厅委托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10.自然灾害防救

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地震灾害预防及救援,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市级救灾物资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12.采空区治理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市应急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区县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13.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并督促沿线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治理铁路沿线环境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负责督导落实铁路栅栏(或隔离网)外的环境卫生治理、老旧建筑整修、广告牌匾规范、固体废弃物整治、裸露土地整治等工作;协调解决铁路沿线环境重大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路地公安机关依法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涉路突出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高大树木、非法采矿等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维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沿线附近企业的超标排放粉尘、污水超标排放、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对于沿线冒黑烟企业和工业异味污染严重企业,一律实施限产或停产治理;负责加强铁路沿线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沿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好建筑工地彩钢瓦房、防尘网等易刮落物清理、加固、压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交通运输部门权属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风险管控和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违法抽取地下水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指导农民开展农用大棚薄膜、反光膜回收。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综合治理;参与相关铁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