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应急发〔2022〕1号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承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要求,推动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前期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经验,制定了《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气象局

2022年6月2日

 

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结合2019-2022年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市级在市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淄博监管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银保监淄博监管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通过磋商和第三方评估的方式,从入围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10家保险承保机构中选出不少于5家承保机构,并确定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氯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本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保费标准暂时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基本保障额度

1.以我市保费额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及期限

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保险的期限原则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

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作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统一缴纳保费,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七)综合费用率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区县、功能区要根据省、市统一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及时报市专项小组。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

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共保体组建后,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各区县、功能区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分担,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省财政对我市(不含高青、沂源县)每人每户按50%标准补助,对高青、沂源县均按每人、每户按80%标准补助。市、区(县)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比例分担。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根据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所主承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完善考核机制。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招标入围情况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5月31日前,各区县、功能区应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该行政区域内的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情况、申请省市级补助情况、市县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应急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同时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区县、功能区不申请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资金拨付。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统计上上年度全市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市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精确到万元),形成资金分配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省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区县、功能区应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以上上年度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相应补贴资金,并由应急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应急局,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应急部门,由各区县应急部门转付市应急局,不得拖欠。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

(三)资金绩效管理。各区县、功能区应急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预算执行中,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应对补贴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19年7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应急发〔2019〕94号)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