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应急字〔2020〕97号

 

各区县应急局、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安监局、经发局、财政局,经开区应急局,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文昌湖区安环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物资管理,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机制,规范应急物资管理,为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可靠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项应急物资;  

(二)上级调拨我市储备的物资;  

(三)经法定程序转为应急物资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社会捐赠转为应急物资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购置及经费保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物资使用情况,商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因发生突发事件,年初未安排部门预算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物资采购申请,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程序追加预算。

第六条 应急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需紧急采购的物资,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可按照法定程序紧急征用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包括:租赁仓房的费用、物资储备库维护,应急物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等,出入库费用以及储备应急物资所需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科学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构建政府集中采购储备、社会协议储备和使用单位相衔接的储备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储备。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品种包括:生命救助类、生命支持类、救援运载类、防护用品类、临时食宿类、工程设备类、器材工具类、照明设备类、通讯广播类、工程材料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确保应急物资帐、卡、物一致。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设施及管理标准参照《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鲁粮发[2019]80号)执行。

第十四条 新购置物资办理入库手续,必须出具采购合同及相关证明。应急物资储备应对新购置入库的物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 应急物资要设有卡片标签,卡片标签上要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定期盘库。应急物资要分类存放,堆垛整齐,确保安全。

第十应急物资储备库要严格按照出库审批手续做好登记。各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应急救援中需借用应急物资的,需提前向应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用。所有出库物资必须手续齐全,不准私自借用。各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借用的物资需按期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因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每半年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应急物资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调拨参照《市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淄应急字[2020]78号)执行。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不足时,可向上级申请调拨应急物资。

第二十一条 发放应急物资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应急物资购置及经费保障管理,确保程序合理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等管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造成应急物资重大损毁、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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