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以党政机构改革为契机着力构建区级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网络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21: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单位的机构、职能、人员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发生较大变动,为厘清相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保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周村区在党政机构改革基本到位、各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从部门、镇(街道)“三定”方案的制定着手,探索在全区构建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网络,制定《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机构改革后,在全市率先把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到位的区(县)。

《规定》搭建了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规定》共分5个部分,分别明确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6个方面的原则,界定了“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其他安全管理责任”等4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确定了各镇(街道)、33个区直部门单位及8个驻周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落实、执行《规定》从6个方面作出了说明。《规定》的出台,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在部分部门、部门干部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本位思维,堵塞了安全生产监管领域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和盲区。

《规定》实现了安全监管的“责任衔接”。《规定》着力强化“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协调落实、合力推动”。在“组织协调责任”方面,明确了17个重点领域的组织协调部门,赋予其承担对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督导”职责,不赋予具体的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实现组织与管理的责任分离,引导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在“业务监管责任”方面,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相关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隐患转办、业务指导等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监管责任”方面,打破以往“辖区内无例外责任”的框架,尝试实现事权统一。明确委托执法条件,突出镇办的监督检查职责和隐患上报责任,引导相关部门执法权力和执法资源向镇办转移。

《规定》实现了安全监管的“权责清晰”。《规定》着力明晰“区镇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的责任构成、责任边界、起始终点”。针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区级审批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市级以上审批,或区级取消的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作出界定。针对行政执法事项和本部门监管权限之外的事项,明确向执法部门、监管部门的报告、移交规定。同时,对各部门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互衔接作出安排,要求环保、节能、科技创新等工作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运用的,企业关停、违建拆除等工作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上述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安全生产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衔接,并对以上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业务指导责任。以上规定的制定,强化了各级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共同参与,有效防止了监管职责缺位。

《规定》实现了安全监管的“有效落实”。《规定》对“追责顺序、追责事项、尽职免责”作出明确界定,探索提出“正确履职”的条件。在落实部门、镇办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对各层级各部门“正确履职”情况的界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明确分类,对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责任追究时,依照监管事项的先后顺序确定责任顺序,依照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关联程度确定责任程度,依照履职情况确定责任追究事项。对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单个部门正确履职的,减轻或免于追责;多个部门共同失职的,区分情况,分别追究责任。同时,对安全监管责任文件多、“政出多门”的现象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今后,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和临时机构不得作出与《规定》不一致的安全监管责任界定,不得将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以文件形式转至其他单位。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是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区级监察机关依此规定实施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强化了《规定》的适用效力。

 

(周村区安委会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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